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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免试条件的变化
添加时间 2015-11-10 15:14:16 点击次数 716 次 返 回
本月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文件《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此,税务师正式代替了注册税务师,成为税务服务行业新的顶级资格考试。 中华会计网校在对比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之前注册税务师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后,发现考试科目和考核方式相比变化不大,不过在免试条件上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1999年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文件《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变化有,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享受免试待遇;经济、审计这两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仅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仅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之后考试时间缩短为4年。 可以说,免试条件比之前规定的更加“苛刻”,“优惠”力度也更小。但是这也从侧面表明了,税务师的考试比之前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含金量”更高了,更值得拥有。